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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理事会换届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15日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换届的民主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促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理事会换届实施细则》,并予以执行。

第二条 山东大学所有校级社团都应遵守本制度进行社团换届,院级学生社团可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生社团换届时间

第三条 学生社团集中换届时间为每年五月份。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

第五条 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社团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换届的须在拟换届前两周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换届原因,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届。原则上同一学生社团换届时间需间隔六个月以上。

第三章学生社团换届程序

第六条 学生社团换届,在确定好换届时间和地点后,社团负责人须填好《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理事会换届申请书》向指导单位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届时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指派学生干部对换届大会予以全程监督,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

第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到场人数必须超过本社团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经过民主选举、投票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必须至少有到场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否则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予承认。

第八条 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经校团委批准,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社团换届后一周内,必须及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指导单位提交主要负责人的资料。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条 社团原主要负责人须在一周内向新任负责人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会员资料、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章学生社团换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团支部书记、副会长、财务负责人等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构成社团理事会、主席团或性质相近的社团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社团部长、副部长等学生干部的产生方式由社团理事会、主席团或相近性质的社团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长和团支书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每届第一负责人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社团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第十六条 任期已满一年的社团第一负责人,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并颁发资信证明的重要依据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3)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学院团委参照本章程给予指导)。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团委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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